协助办理免费咨询本科生落户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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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苏州市政府发言人朱江介绍,此次新颁布实施的《户籍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了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在现行《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基础上调整完善而成。总体来看,今后外来人员落户苏州的方式,将调整为两个大类,一是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二是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
所谓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即符合国家、省相关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我市。针对这种方式,《户籍办法》共梳理了六条三十四项,比如:父母为市区家庭入户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符合这34项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到苏州市公安、人社、民政、体育、侨务、民族宗教部门申请办理。
所谓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即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我市的入户方式。比如过去大家较为熟知的“购房入户”、“投资经商入户”,今后就将纳入积分管理,采取积分入户方式办理。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及计分标准,市民可以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苏州进行查阅。
★户籍准入与积分入户将有效衔接
据了解,2007年,苏州市就出台实施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对在市区购房、投资、经商,申请投靠、申请人才引进五类外来人员的户籍准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近十年来,有近30万外来人员,通过以上渠道将入户迁入苏州市区。
今年1月15日起,我市实施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将户籍准入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在我市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员开辟了新的落户通道。截至目前,通过买房直接申请入户的人数有1.5万人(5000户),通过政策和积分两种渠道总共入户3万人。这次即将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将与《积分管理办法》实现有效衔接。
在修订过程中,苏州市政府对“户籍办法”进行了广泛地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新的《户籍办法》实施后,可以让外来人员更公平合理地享受户籍准入方面的公共服务待遇,让广大“新苏州人”更稳定有序地融入苏州,更好地分享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A、新的户籍准入与原来的办法,主要有啥区别啊?
答:主要有三个区别:首先明确了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其次新的准入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安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准入标准;另外,新的准入办法吸收了2007年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国家级、省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新增了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类型。
B、通过购房等办法,今后还能在苏州申请落户吗?
答:此次颁布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我市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准入,今后将纳入积分管理入户。对上述两类人员的申请,特别是已购房的群众,办法已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过渡规定。
新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迁入:(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新管理办法今年9月1日起实施。
C、为啥“新准入办法”过渡规定中,将购房、经商类申请落户人员,取得房产权证日期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
答:“新准入办法”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主要是考虑到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正式实施前,已购房的此类申请落户人员的合理诉求,同时考虑到购房取得产权登记的手续较为繁琐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新办法和原办法的合理过渡,苏州市政府经审慎研究,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在2016年12月31日。
D、为啥将购房、经商类入户的申请截止时间,设定在2019年12月31日?
答: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合理设置了购房、经商类户籍准入的过渡期后,此两类人员的入户申请将纳入我市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同时,《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购房、经商类人员申请准入,必须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那么按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对应的申请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未申请的将通过积分入户途径办理。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所谓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即符合国家、省相关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我市。针对这种方式,《户籍办法》共梳理了六条三十四项,比如:父母为市区家庭入户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符合这34项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到苏州市公安、人社、民政、体育、侨务、民族宗教部门申请办理。
所谓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即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我市的入户方式。比如过去大家较为熟知的“购房入户”、“投资经商入户”,今后就将纳入积分管理,采取积分入户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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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准入与积分入户将有效衔接
据了解,2007年,苏州市就出台实施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对在市区购房、投资、经商,申请投靠、申请人才引进五类外来人员的户籍准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近十年来,有近30万外来人员,通过以上渠道将入户迁入苏州市区。
今年1月15日起,我市实施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将户籍准入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在我市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员开辟了新的落户通道。截至目前,通过买房直接申请入户的人数有1.5万人(5000户),通过政策和积分两种渠道总共入户3万人。这次即将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将与《积分管理办法》实现有效衔接。
在修订过程中,苏州市政府对“户籍办法”进行了广泛地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新的《户籍办法》实施后,可以让外来人员更公平合理地享受户籍准入方面的公共服务待遇,让广大“新苏州人”更稳定有序地融入苏州,更好地分享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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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新的户籍准入与原来的办法,主要有啥区别啊?
答:主要有三个区别:首先明确了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其次新的准入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安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准入标准;另外,新的准入办法吸收了2007年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国家级、省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新增了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类型。
B、通过购房等办法,今后还能在苏州申请落户吗?
答:此次颁布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我市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准入,今后将纳入积分管理入户。对上述两类人员的申请,特别是已购房的群众,办法已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过渡规定。
新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迁入:(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新管理办法今年9月1日起实施。
C、为啥“新准入办法”过渡规定中,将购房、经商类申请落户人员,取得房产权证日期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
答:“新准入办法”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主要是考虑到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正式实施前,已购房的此类申请落户人员的合理诉求,同时考虑到购房取得产权登记的手续较为繁琐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新办法和原办法的合理过渡,苏州市政府经审慎研究,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在2016年12月31日。
D、为啥将购房、经商类入户的申请截止时间,设定在2019年12月31日?
答: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合理设置了购房、经商类户籍准入的过渡期后,此两类人员的入户申请将纳入我市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同时,《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购房、经商类人员申请准入,必须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那么按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对应的申请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未申请的将通过积分入户途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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