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的申请人才注意事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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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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