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苏州落户首先得了解苏州落户的办理时间地点流程

更新时间:2019-07-02332次浏览| 信息编号:z32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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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惠信息:苏州落户咨询,苏州户口咨询。
  • 地址:苏州园区独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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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市外户口迁入(购落户)
设定依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申请条件: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
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市外户口迁入(父母投靠子女)
设定依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申请条件: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办理地点: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市外户口迁入(经商、兴办企业落户)
设定依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申请条件: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工商营业证照、纳税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地点: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市外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设定依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申请条件: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办理地点: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市外户口迁入(夫妻投靠)

设定依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项

申请条件: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办理地点: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户口迁往市外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条件: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申请材料:1、学生:毕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或入学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2、其他: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常住人口登记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即时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户口恢复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申请条件: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2、户口簿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出国出境归来人员户口恢复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申请条件: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护照;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4、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5、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员户口恢复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申请条件: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2、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户口恢复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申请条件: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1、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2、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3、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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